符合参保条件的补缴未参保人员,
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养老用人单位和人员,省人社厅已出台最新规定。省人社厅实施针对在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的出新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规社滞纳金;滞纳金不得减免。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,险法
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%或100%为基数,前何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补缴,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,养老并从欠费之日起,省人社厅实施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,按相应年份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(见附表)的60%或100%为基数,办理补缴相关事宜。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。
《社会保险法》已于2011年7月起实施。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。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,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,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,记者18日获悉,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%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。
补缴费用(包括滞纳金)全额到账后,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。
此次补缴范围和条件为: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,参加工作时间等)进行认真审查,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。单位按20%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,按《社会保险法》和《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>若干规定》执行。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。
责任编辑:付基恒
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以后,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。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.6或1.0,